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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判决一起汽车维修工骗保案 三人获刑

   2019-08-14 新民晚报社241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顺藤摸瓜破获的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图说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顺藤摸瓜破获的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
 
 
图说: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2017年1月至4月间,某汽车美容店汽车维修人员吴某通过故意编造多起客户送修的汽车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先后四次从汽车保险公司处骗取了车辆保险理赔维修费共计1.2万余元。据吴某交代,吴某编造购买的伪造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从其他汽车维修公司的员工虞某处购买的。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获其购买的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14份30张。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虞某抓获。经查实,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虞某一方面多次将从董某处购得的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价出售给吴某等人,用于编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等违法活动。另一方面自己也采取相同方式,先后4次故意故意制造自己的妻子名下的汽车与他人(已处理)的汽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公安机关从虞某处查获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58份167张(其中6份为空白或尚未形成完整内容,未出售)。
 
公安机关继续顺藤摸瓜,同样将董某抓获,并在董某处查获各类印章47枚、工商银行卡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9张等多种作案工具。
 
吴某、虞某、董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公诉机关依法对吴某、虞某、董某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虞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另被告人虞某作为保险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理赔,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吴某、虞某、董某分别结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吴某、虞某除在本案认定的几起诈骗行为中利用了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外,在二人处还查获多份伪造、买卖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对涉案诈骗行为对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外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认定与涉案的诈骗行为存在牵连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虞某在实施部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在实施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虞某、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虞某在审理中自愿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分别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虞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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